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命令,1月27日,巴中中院在相关兄弟法院的协助下,对故意杀人罪犯郑某某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。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,被告人郑某某与妻子陈某某结婚后,经常因琐事对陈某某进行打骂。2004年6月,郑某某又因琐事对陈某某进行责骂,陈某某不堪忍受而外出务工。郑某某怀疑陈某某被陈的娘家人所隐藏。8月9日22时许,郑某某携带水果刀来到陈某某娘家,向岳母余某某及妻弟张某询问陈某某的下落,并因此与二人发生口角。郑某某遂拿出携带的水果刀对二人进行威胁,后持余某某家窗台上的一把尖刀对余某某左胸部、左手臂进行捅刺并致余某某轻微伤。郑某某又将张某按在床边持尖刀砍刺,余某某乘机跑出屋外呼救。随后,郑某某又持尖刀先后对正在床上睡觉的张某长子陈某头面部、颈部,对次子陈某某头部、躯干部进行砍刺,致陈某头部、劲部损伤构成重伤,并致陈某某因失血性休克伴颅脑损伤死亡。张某带伤跑到屋外台阶处时,又被郑某某追上再次持尖刀砍刺,张某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。郑某某作案后潜逃至外地躲藏,于2013年12月16日在四川省阆中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,一审以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。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,并作出了执行死刑的命令。 接到命令后,巴中中院制定了详细实施方案,确定了2016年1月27日上午执行。为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,经省法院协调,广安市中院予以协助执行。根据郑某某及其亲属的申请,执行前安排了郑某某与其亲属会见,后依法对其执行了死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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